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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xxx 文章来源:管养网 点击数:2416 更新时间:2009-9-1
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OO九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道的特大桥和大桥,以及特长隧道和长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其他重要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总体思路]  应当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总体要求]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六条[职责划分]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拟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协调、指导全国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拟制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或组织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设备、经费的落实;组织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长大桥隧运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协调和组织开展应急和救援。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管养职责] 公路长大桥隧的具体管养单位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桥隧进行养护和管理,努力确保桥隧安全畅通;
(二)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安全监测和其它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资料或数据,建立、维护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营管理数据库;
(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系方式,定期请求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定期对桥隧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标定,保证监测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行;
(八)组织实施桥隧的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
(九)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为相关专业救助队伍施救创造有力条件;
(十)定期组织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收费公路上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应急协作]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长大桥隧安全管理需要,协助管养单位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行,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奖励] 对及时发现并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开通条件]  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职责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
长大桥梁管养单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按规定接受特殊培训。
第十二条[安全设施]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管线依附]  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通行]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交通安全]  管养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长大桥隧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进入桥隧,并能在紧急情况时往对向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危险品]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隧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隧。
第十八条[特种车辆通行]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
前款规定的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区划定]  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桥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大桥管养单位应及时设置标识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
第二十条[安全区规定]  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长大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长大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安全设施要求] 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通航设施要求]  跨越通航水域的长大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变化、助航标志或设施受损的情况,管养单位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船舶通行]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的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的监控和管理;
(二) 船舶进入长大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 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安全通行;
(四)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长大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船队通过长大桥梁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六级、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
第二十四条[基本要求]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尽快排除。
(一)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加强长大桥隧沿线、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采取移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六条[养护系统建立]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状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馈。
第二十七条[检查分类] 长大桥隧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二十八条[日常巡查]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隧道土建结构(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内装等)和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救援、监控等)为主。
日常巡查由具有桥隧检查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可采用乘车巡查或步行巡查方式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一般每日1次。
日常巡查时应认真观察并记录桥隧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等。
第二十九条[经常性检查]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经常性检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三十条[定期检查]  长大桥隧定期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定期检查由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需配合专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新建长大桥梁一般不少于1年/次;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二)隧道土建结构一般不少于1年/次。
(三)机电设施应根据不同设施的特点、运行状况合理确定检查频率。
第三十一条[特殊检查]  长大桥隧特殊检查由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科研、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完成。
特殊检查应根据桥隧类型、破损状况,采用专用仪器设备,结合现场勘探、试验等特殊手段和方法,查明病害原因、破坏程度和结构性能,科学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态,为制定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检查结果处理]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施工组织]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组织实施桥隧维护作业或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成或者设计文件对养护维修有特殊要求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照要求对长大桥隧实施特殊养护。
第三十四条[安全作业]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二)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作业车辆和机械必须开启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四)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四章 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三十五条[监测系统]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长大桥隧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长大桥隧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桥隧的工作环境、结构状态、桥隧在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长大桥隧的实际技术状况和结构特点,按照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监测的项目和监测手段。
第三十六条[工作要求]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隧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监测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完整、正常运行。
安全监测人员应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桥梁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及时提出监测报告,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结果响应]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应及时给予响应。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险隧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立即按相关规定采取封闭交通、发布预警信息等紧急处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预警分级]  长大桥隧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严重(Ⅱ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严重(Ⅰ级)的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第三十九条[完善预警制度]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隧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四十条[预警发布] 长大桥隧运营出现安全隐患时,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权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发布、调整和解除。
第四十一条[预警期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及相关公路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和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长大桥隧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基本要求] 长大桥隧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管养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四条[应急预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长大桥隧安全运营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长大桥隧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制目的、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应急联动机制;
(三)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
(四)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措施、指挥协调、信息发布与宣传;
(五)善后处置、事件调查;
(六)通信、抢险、队伍、交通、治安、资金、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
(七)公众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预案实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科学配置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长大桥梁管养单位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交通事故救援演习,长大隧道管养单位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或气体泄漏救援演练。
第四十六条[信息报告]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长大桥隧重要受力结构出现损坏,导致交通中断或影响正常运营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应将有关信息通报应急联动部门。根据事态发展,还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先期处置] 长大桥隧运营遇有以下情形时,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置措施。
(一)长大桥隧所在区域出现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大雾天气时,应发布公告、封闭长大桥隧,禁止社会车辆通过;
(二)长大桥梁所在区域风速大于10米/秒时,应对车辆通行速度进行限制,风速超过25米/秒时,应发布公告、封闭桥梁,禁止车辆通过桥梁;
(三)长大桥隧所在区域发生百年一遇的强降雨时,应发布公告、封闭桥梁或隧道,禁止车辆通过;
(四)长大桥隧区域气温异常超出设计限值时,应限制车辆通行;
(五)桥上或隧道洞口有冰雪、挂冰时,长大桥隧管养部门应及时清理桥面、隧道洞口及洞内冰雪、挂冰,防止大块冰雪落向过往船只和车辆,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桥下船只注意桥隧上(内)落冰;
(六)长大桥梁所跨越河流出现50年一遇的洪水位时,应在确保桥梁和车辆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允许车辆通行,100年一遇的洪水及更大的洪水应限制交通;
(七)桥梁上及两端桥头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控制和疏导桥上交通,避免车辆密集停留在桥上车道;
(八)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封闭隧道,禁止社会车辆进入隧道,并做好提前分流工作,防止车辆拥堵影响救援和清障。并组织引导洞内受阻车辆依次退出洞身。应保证风机、照明和消防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
(九)长大桥隧上(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封闭桥梁或隧道,禁止车辆驶上(入)桥隧,防止二次事故发生。隧道内发生火灾事故时,还应迅速指挥机电设备做出反应,根据着火点位置自动调度送风和排风,进行通风排烟,引导人员疏散;
(十)遇有长大桥隧交通流量激增、超限车辆经过等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十八条[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防止二次事故发生规定] 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率先抵赴现场的人员,要及时将事件的性质、时间等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条[应急结束]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每次应急事件发生后,管养单位应进行总结和反思,并完善相关预案。
第五十一条[应急保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宣传培训]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和普及长大桥隧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薄弱,桥隧监测、检查和评估、养护工作不规范,结构安全隐患突出的;
(二)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未及时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公路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架设易燃易爆管线、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二)擅自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三)车辆违反规定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通过长大桥隧;
(四)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机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
(五)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捕鱼、系缆、泊船等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六)其他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10年×月×日起实施。
  下一条:新科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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